编辑同志:
秦某与他的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合伙办了一家大米加工厂,合伙协议约定由秦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我与该大米加工厂做了一笔买卖大米的业务,提货时只付了3万元货款,还有1万元未付。其间,秦某因建住房钱不够,就找我借了1万元。秦某当时对我说,如果到时候他还不起这1万元钱,就同我欠大米加工厂的1万元货款相抵销。他说这番话时,另两个合伙人不在场。请问,秦某欠我的债务与我欠秦某所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抵销吗?
读者冷兵冷兵同志:
秦某因建房找你借钱,这是秦某以个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个人借款,与合伙企业即大米加工厂无关。而你对大米加工厂所负的债务,这属于该合伙企业的债权和财产范围。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所有,由所有合伙人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任何一个合伙人既不能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能把合伙企业财产中的某一部分视为其个人财产而擅自向他人允诺或处理。因此,秦某承诺以合伙企业的债权来抵销其个人所欠你的借款,这混淆了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权的关系。我国新颁布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41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42条还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和法律规定可见,你只能向秦某个人主张你的债权,同时应按合同规定付清所欠大米加工厂的货款,而不能以合伙人秦某欠你债务为由,拒绝支付尚欠大米加工厂的1万元货款,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潘家永